黑龙江单位承受住房非住房契税税率9月1日起降至3%
黑龙江单位承受住房非住房契税税率9月1日起降至3%6月24日,黑龙江省通过了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《决定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《决定》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:一是黑龙江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%。即:居民住房契税税率按照法定最低限3%执行;单位承受住房、居民承受赠与住房,以及非住房、土地的契税税率由过去的5%降至3%,与居民住房契税税率相统一为法定最低契税税率。二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,减征或者免征契税。
页:
[1]